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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1381号

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龙开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龙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1381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主要

负责人:黄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梅、袁媛,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开江,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西罟经联社)诉被告龙开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罟经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袁媛到庭参加诉讼。龙开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罟经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判令龙开江向西罟经联社返还涉案的承包土地;2.龙开江向西罟经联社支付拖欠2018年度的承包款32835元;3.龙开江向西罟经联社支付滞纳金(以328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3.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合同履约保证金29850元归西罟经联社所有;5.龙开江向西罟经联社支付占用费(按每月2736.25元的标准从解除合同之日即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涉案土地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西罟经联社与龙开江于2015年5月4日签订《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龙开江承包西罟经联社辖下原9小区花木基地的土地作种植树木使用;承包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土地面积约9.95亩,计款标准为前三年每年每亩3000元,每三年递增10%,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5050元;每年承包款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缴交完毕,逾期缴交的,按所欠租金月息3.2%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视作龙开江违约,保证金归西罟经联社所有。合同签订后,龙开江未按合同约定向西罟经联社支付承包款。经西罟经联社多次催收,龙开江仍未缴纳前述款项。龙开江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西罟经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8)广衡律函字第XXX号律师函(复印件)、快递底单及派送情况截图(打印件)。因龙开江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龙开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西罟经联社上述证据的三性。对于西罟经联社在诉讼中主张龙开江尚欠2018年度的承包款32835元的陈述,因龙开江作为承包人对是否支付承包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采信西罟经联社的陈述。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5月4日,西罟经联社与龙开江签订《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龙开江承包西罟经联社辖下原X区面积约9.95亩的花木基地,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三年3000元/亩/年,以后每三年递增10%即第4-6年为3300元/亩/年,第7-9年为3630元/亩/年,第10年为3993元/亩/年;履约保证金为29850元,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时且龙开江未违约的情况下,由西罟经联社不计利息退还给龙开江;在签订合同当日缴交完毕当年承包款,以后每年承包款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缴交完毕。逾期缴交的,按所欠租金月息3.2%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视作龙开江单方违约,因逾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龙开江负责;龙开江中途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条件归西罟经联社所有,西罟经联社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龙开江已缴交的承包款归西罟经联社所有。2.签订合同前,龙开江于2015年1月1日已实际使用涉案的土地至今。签订合同后,龙开江按约定向西罟经联社交纳保证金29850元及2015年至2017年的承包款,但未按约定支付2018年的承包款32835元(3300元/亩/年×9.95亩)。2018年6月28日,西罟经联社委托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向龙开江邮寄律师函,督促龙开江在收到该函后三日内向西罟经联社支付截至2018年5月31日尚欠的款项38018.55元。同年7月3日,龙开江签收该邮寄,但未支付尚欠的款项。

本院认为,西罟经联社与龙开江就涉案土地签订合同,双方由此形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龙开江至今未按约定支付2018年的承包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西罟经联社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及要求龙开江支付尚欠的承包款及违约金。西罟经联社诉请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1月1日解除,没收龙开江交纳的保证金29850元及龙开江立即支付尚欠的2018年承包款32835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有关滞纳金的约定实际为违约金性质,应更正为违约金为宜。合同解除后,龙开江应向西罟经联社返还土地,但其继续占用涉案土地至今,故龙开江仍应参照合同约定以每月2736.25元的标准(32835元÷12个月)支付占用费至其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龙开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西罟经联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龙开江于2015年5月4日签订的《东凤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于2019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龙开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辖下原9小区的约9.95亩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三、被告龙开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2018年的承包款32835元及违约金(以328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3.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龙开江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9850元归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

五、被告龙开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占用费(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月2736.25元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被告龙开江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预交,被告龙开江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万枝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