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6122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学校,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姚利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军,男,西安市碑林区老师,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马国骏,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黄陵矿业有限公司1号煤矿工人,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学校(以下简称丽莎贝尔学校)诉被告马国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刘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马国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学校诉请:1、XX学校、XX路花卉商会及姚利军的抹黑、侮辱及诽谤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在2017年学员微信交流群、报纸、网络对学校、商会及姚利军分别公开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姚利军名誉损失费3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姚利军精神损失费1900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品牌声誉损失费5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接受行政处罚;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马国骏在2017年2月11日报名参加学校花店创业班学习,同年3月15日完成学业,并获得结业证书。2019年1月18日马国骏在2017年学员微信交流群内散布有损学校、商会及校长姚利军声誉不实言论,包括对学校、商会名誉的抹黑,对校长姚利军的人格侮辱及诽谤。    被告马国骏辩称:原告诉请第一项不存在,第二项我只同意我做错的部分。其余的诉请我不同意。原告陈述的事实也不属实,姚利军在群里给大家发消息,说参加协会,费用是一年500元,可以有多次学习机会,我是为了学习才参加的,但是一年中我没有参加任何学习机会。我找到姚利军说,承诺的学习机会没有实现,他说再让我当一年的会员,免费的,可以有更多参加比赛的机会,我说我是为了学习,那你把费用退给我,他把500元钱退给我了,但是他把我从学校的群里踢出来了,我认为我交了学费,不应该把我从学校的群里踢出来。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国骏原在丽莎贝尔学校培训学习,2017年马国骏向丽莎贝尔学校交纳500元作为参加陕西省XX路花卉商会的会费。2019年经马国骏要求,丽莎贝尔学校将500元会费退还给马国骏。2019年1月18日下午2点47分马国骏通过雷潇的手机以雷潇之名在2017年丽莎贝尔学员交流群中发布言论:“西安丽莎贝尔花艺学校校长姚利军,2018年骗我入他的XX路花卉协会,说是发证书,带学习,跟着参加各种活动。结果交了钱之后,一年的时间都没搭理过我一次。我提出要回我的会费合情合理。他自己也是满口同意的,退完钱转身就踢我出群。群里没入会的同学多了,我作为一个上当的人,难道不能为自己说句公道话?作为一个校长,不遵守规矩;作为一个老师,没有师德;作为一个花艺人,心胸狭窄。丽莎贝尔这种做事风格,不配学生对你的期待。这种证书,我拿着丢人”。庭审中丽莎贝尔学校撤回对雷潇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微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称被告马国骏侵害了丽莎贝尔学校的名誉权,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未显示对丽莎贝尔学校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没有导致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现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西安市碑林区XX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学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