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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112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张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张鑫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2781L。

负责人:林骅。

被执行人:张鑫,男,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鑫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张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鑫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扣划,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527290元。被执行人张鑫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鑫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