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2民终2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波,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太湖路**增**。
法定代表人:郭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利,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伦,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江波因与上诉人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江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支付已付房款利息6624元,违约金5566元,共计1219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误读高院意见,曲解上级精神,应当坚决贯彻高院指导意见的精神,明确业主和开发商双方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查清的事实不能故意模糊是非,采取“和稀泥”的方式酌定责任;2.涉诉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比约定竣工日期仅迟延94天,原审法院却认定停工令给开发商造成了150天的逾期,明显与事实不符;3.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与业主签约时明知即使不存在停工令也无法按期交房,存在明显的恶意;4.上诉人签约前的停工令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免责事由;5.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出现的停工令不属于合同履行期限内的政府行为,与该合同的履行无关,对该业主所涉案件不应构成开发商免责理由;6.原审法院将2015、2016、2017年三年中高考期间的停工令以及达沃斯论坛期间的停工令作为开发商的免责理由,明显不合常理;7.上诉人仅认可开发商在业主签约后因停工令致使逾期交房的免责天数,本案中上诉人同意免责天数为47天。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涉案项目从2015年5月开始施工,至2018年7月12日取得商品房交付许可证期间,停工令政策分为完全停工和部分停工,涉案项目的主体工程、大小配套、园林景观建设均受到该停工令的影响和限制。涉案项目在施工期间持续受到停工令和大配套不能交付所带来的逾期影响,因此整个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停工指令造成的逾期影响,均应被考虑在内;关于总包竣工日期,一审时我方已向上诉人和一审法院说明并出示总包合同,建委备案的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项目的工程竣工日期,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开发商有恶意欺诈业主的行为。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纠正一审判决,免除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全部违约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江波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停工天数及免除违约责任的天数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政府指令完全停工的254天应当全部予以扣减,对于部分停工,一审法院酌定扣减天数显然与停工所造成的实际影响不相符;2.市政大配套未能按时完工所导致的延期交房天数应全部予以扣减,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因市政大配套原因导致延期交付房屋的,上诉人免于承担责任,因此上诉人主张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初,上述240余天均应认定为延期交房免责天数;3.一审判决认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严重超出被上诉人实际损失,应予酌减,王江波未提供实际发生损失的证据,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标准远高于其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上诉人有权主张法院依法降低标准,法院应予支持。王江波辩称,请求法院依照我方的上诉请求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能够支持我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王江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的已付房款利息25737.44元[公式:(房款本金3092400元+车位款235000元)×65天×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日1.19?)];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1628.1元[公式:(房款本金3092400元+车位款235000元)×65天×1?];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房屋价款共计3092400元,交房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前,该合同第五条对被告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亦进行了明确约定:“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3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的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六)》,该协议第五条第10款约定因政府行为即因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规定以及采取的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或因政府及相关市政、能源公司不能按期完成相关工作并交付使用的,原告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且被告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另行签订《天津市双迎里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告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庭审后,涉案项目于2018年7月4日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于2018年7月12日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另查,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涉案项目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用于证明项目因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发布的停工令导致施工延期。原告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经筛选查证,上述文件可以分为:第一、有关部门要求停止一切施工行为1.2015年8月18日天津市重点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布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为配合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证工作,2015年8月28日至9月4日,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2.2015年12月22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应急响应措施,2015年12月23日0时至12月24日6时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3.2016年11月12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严格今冬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则上全市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停止施工。第二、有关部门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1.2015年5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5年度中、高考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2015年5月31日至6月8日、2015年6月10日至18日,全市范围内各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音保证措施,一律禁止夜间施工,中、高考当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2.2015年6月26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施工。3.2015年8月1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2015年8月11日至8月1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4.2015年8月18日天津市重点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布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为配合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证工作,2015年8月23日至8月27日,全面停止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和工程渣土运输。5.2015年9月2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9月25日,我市空气质量好转,解除了上述应急响应措施。6.2015年10月1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0月17日24时起,应急措施解除。7.2015年11月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4日24时起,应急措施解除。8.2015年11月1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16日12时,应急措施解除。9.2015年11月27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0.2015年12月5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2015年12月18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5年12月19日7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2月23日0时至12月24日6时应急措施调整为一级响应,12月24日6时至12月26日12时应急措施调整为二级。12月26日12时后应急响应措施解除。12.2015年12月3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自2016年1月1日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2016年1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将预警等级由三级调整为二级,仍要求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2016年1月4日1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13.2016年1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月13日20时至1月16日12时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4.2016年3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自2016年3月2日至3月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3月5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15.2016年3月1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3月14日至3月18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3月16日16时起调整为二级响应措施,3月19日调整为三级响应措施,3月21日24时应急响应措施解除。16.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4月13日至4月15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4月16日16时起应急措施解除。17.2016年6月1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6年度中、高考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2016年6月1日至6月8日、2016年6月11日至19日,全市范围内各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音保证措施,一律禁止夜间施工,中、高考当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18.2016年6月20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2016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加强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要求,2016年6月24日至6月29日,全市市内六区在建项目全天禁止工程渣土运输,运输车辆不得出入工程现场。19.2016年10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0月2日至10月4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20.2016年10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21.2016年10月2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6年10月24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0月26日18时应急措施解除。22.2016年11月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2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4日0时起调整为二级响应措施,至11月6日14时,应急措施解除。23.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11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11月17日0时起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至11月19日24时,应急措施解除。24.2016年12月29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29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017年1月8日14时,应急措施解除。25.2017年1月15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月15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月18日17时,应急措施解除。26.2017年2月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月3日12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月5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27.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月13日11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月16日18时,应急措施解除。28.2017年4月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2017年4月2日18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4月7日18时,应急措施解除。29.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发布《关于加强2017年中、高考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2017年5月31日至6月8日、2017年6月10日至18日,全市范围内各现场白天严格落实降低噪音保证措施,一律禁止夜间施工,中、高考当日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震动施工。30.2017年8月25日美丽天津一号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25日至9月10日,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全面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使,除全运会保障、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适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31.2017年8月我市发布《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水泥搅拌及浇注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结合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办理了《特许施工证》,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贯彻了上述限制要求。32.2017年10月26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0月26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0月28日15时,应急措施解除。33.2017年11月4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4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1月7日24时,应急措施解除。34.2017年11月20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1月20日1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1月22日,应急措施解除。35.2017年11月30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1日20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3日16时,应急措施解除。36.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13日18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15日14时,应急措施解除。37.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21日18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24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38.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28日12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2月30日,应急措施解除。39.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2月31日11时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2018年1月2日11时,应急措施解除。40.2018年1月11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1月13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1月16日,应急措施解除。41.2018年2月27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3月1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3月4日,应急措施解除。42.2018年3月9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要求自3月11日起停止所有建筑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至3月15日8时,应急措施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至2018年,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本市出现天气重污染情况下曾多次发布持续时间不同的限制施工的行政措施,既包括全面停止一切施工的行政措施,也包括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的行政措施。上述限制施工的行政措施系为了降低近年来因城市的大气和环境污染对百姓生活、健康的影响而实施的惠及民生的环保举措,势必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涉诉房屋所在商品房项目的施工进度。同时,即使在涉诉房屋主体完工后,涉及土石方作业项目,也会影响与房屋配套相关项目的施工进度,而被告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必须是在主体和配套项目均完工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批,故上述限制施工的文件,应当属于双方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0款约定的内容。根据限制施工文件的内容,具体分析如下:对于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停止一切施工行为的文件,应视为对被告施工进度直接影响且为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客观因素造成的,该影响施工的天数应当在被告的责任范围内全部予以扣减。对于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等限制施工令,根据文件的规定,以及被告具体施工的情况,可适当扣减相应的天数。综上,一审法院结合涉案项目的开工时间、交房时间以及停止施工令和限制施工令对被告实际施工产生的影响,对涉案项目整体酌定减免被告150天的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原告本次诉讼主张被告承担责任的时间仅为65天,低于一审法院判定扣减的涉案项目逾期交付商品房天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涉案项目亦因城市配套建设工程延期导致逾期交付商品房,应予以免责的意见,一审法院已结合停止施工令和限制施工令免除了被告相应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故不再采纳被告以此为理由的抗辩。关于被告主张降低逾期交付商品房利息及违约金标准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天津市双迎里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与《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两份独立合同,且《天津市双迎里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已付款利息及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不应包含车位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江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王江波负担。”二审中,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15年12月4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扬尘专项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一份,证明其施工受该紧急通知影响,完全停工25天;2.2018年3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文件一份,证明其施工受该文件影响,部分停工5天。王江波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属于部分停工,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文件属于约定交房后的停工文件,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本院对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王江波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文件还包括: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2016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加强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2.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2月5日的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公告文件;3.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3日的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公告文件;4.2016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21日的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通知公告文件。上述证据在一审中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期间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认的因政府停工令影响免除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天数是否合理。对此,本院具体阐述如下:王江波与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0款的约定,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甲方已经办理进件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但因行政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核或办理的,其他不受甲方其合理控制且其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等导致合同项下房屋逾期交付或配套设施延期运行的,王江波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且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因本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多次发布停止施工或限制施工的行政措施,影响了其施工进度,且因城市配套建设工程延期亦导致其延误交房时间,为此其提交了政府文件、监理日志、相关工程合同及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综合涉案项目的开工时间、交房时间以及停止施工令和限制施工令对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产生的影响,认定因不可归责于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客观因素影响了涉诉房屋工程的施工进度,对王江波在本案中主张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涉案项目整体酌减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妥,还应结合具体案件合同签订时间、履约情况、实际停工影响、当事人诉请等,具体予以确定。王江波主张其只认可免除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天数,但其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王江波虽主张涉诉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比约定竣工日期仅迟延94天,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诉房屋已经达到交房条件,故本院对此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王江波主张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与业主签约时明知即使不存在停工令也无法按期交房存在明显恶意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免除其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全部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因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王江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无误,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上诉人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上诉人王江波负担1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