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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民终1104号

康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1104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康卫华与张伟、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豫05民终1104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豫05民终1104号判决书中第2页第6行、第8、9行、第6页倒数第4行、第7页倒数第2行、第8页第1行、第2行、第11行中的“康为华”更正为“康卫华”。

审判长  李自强

审判员  吕建伟

审判员  赵中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