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民终1104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康卫华与张伟、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豫05民终1104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豫05民终1104号判决书中第2页第6行、第8、9行、第6页倒数第4行、第7页倒数第2行、第8页第1行、第2行、第11行中的“康为华”更正为“康卫华”。
审判长 李自强
审判员 吕建伟
审判员 赵中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