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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民初1228号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21民初1228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生,住所地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专见,三门峡市渑池县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

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专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郭成成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结婚十几年才有孩子,孩子现在六七岁,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婚生子郭成成出生,因被告患有××,双方发生争执,2014年起原告外出离家打工至今。

原告韩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并育有一个孩子,因被告患有××,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完整的家庭。待被告病情稳定后,夫妻还有和好如初、共建美好家庭的可能。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原告韩某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师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娅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