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9民初4409号
原告:岳远净,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17幢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7386327B。
负责人:王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远净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岳远净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远净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远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7元,由原告岳远净负担。
审判员 张 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