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9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伊川县文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14289578。
法定代表人:罗玄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民杰、吴婷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住伊川县高山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6139439X4。
法定代表人:李登攀,该单位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伊川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方政伟
人民陪审员 张婵欣
人民陪审员 赵火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