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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476号

罗皓、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皓;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罗皓,男性,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2号(武汉葛洲坝大酒店8017-8018)。

法定代表人:翟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皓与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时代天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游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