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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7执136号

中国外运云南有限公司、泸西县关林煤炭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外运云南有限公司;泸西县关林煤炭经营部;李永贵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27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郑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西县关林煤炭经营部,住所地:泸西县金马镇嚼册村。投资人:李永贵,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李永贵,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泸西县。本院(2017)云2527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永贵逾期未履行,中国外运云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泸西县关林煤炭经营部、李永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查控,查封被执行人李永贵名下车牌号为云G×××××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执行人泸西县关林煤炭经营部、李永贵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李永贵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贵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云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对其告知该案执行情况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文阜

审判员  赵保明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