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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民初1073号

张迎骏与单正宏、郑玉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迎骏;单正宏;郑玉英;单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1073号

原告:张迎骏,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翊骏,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正宏,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郑玉英,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单启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迎骏诉被告单正宏、郑玉英、单启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桂霞

审 判 员  吴怡聂

人民陪审员  陆荣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