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1073号
原告:张迎骏,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翊骏,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正宏,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郑玉英,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单启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迎骏诉被告单正宏、郑玉英、单启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桂霞
审 判 员 吴怡聂
人民陪审员 陆荣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