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02民初1792号
原告:山茂昌,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人,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被告:思茅区六顺镇竹山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竹山河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明亮,该思茅区六顺镇竹山河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思茅区六顺镇竹山河村大湾小组。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竹山河村大湾小组。
负责人:沈仁有,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山茂昌与被告思茅区六顺镇竹山河村民委员会、思茅区六顺镇竹山河村大湾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茂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茂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富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