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执9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1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高力平。
被执行人:陈来妹,女196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杜志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陈来妹、杜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杜志华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