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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971号之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陈来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陈来妹;杜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2执9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391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高力平。

被执行人:陈来妹,女196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杜志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陈来妹、杜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杜志华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