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吴英,女,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王晓研,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第三人:侯月芝,女,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系被执行人王晓研母亲。 申请执行人吴英与被执行人王晓研、第三人侯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剩余款项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 光 辉
代理
审判员 艾尼瓦尔
代理
审判员 阿 尔 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