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9018号
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忆昔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木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忆昔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阮广斌
审 判 员 金 渊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