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2973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曹乾乾,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柳闪闪,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徐州铸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18号余窑社区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柳保良。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与被告曹乾乾、柳闪闪、徐州铸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曹乾乾、徐州铸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徐州市铜山区,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中发公司基于《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担保服务协议)提出诉讼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担保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担保服务协议》的乙方中发公司的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县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曹乾乾、徐州铸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懿慧
书记员郭懿慧(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