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1506号
原告:孔进峰,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李晓鹏,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郭越江,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孔进峰、李晓鹏与被告郭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俊奎
审 判 员 孔 山人民
审判员 马金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