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922民初1506号

孔进峰、李晓鹏等与郭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进峰;李晓鹏;郭越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2民初1506号

原告:孔进峰,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李晓鹏,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郭越江,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孔进峰、李晓鹏与被告郭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俊奎

审 判 员  孔 山人民

审判员  马金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