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桂0804执保79号之二 贵港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申请人冯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桂0804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申请人冯才名下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南环路13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1989]字第0XX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该房产在本院解除查封或查封期限届满之前,请不予办理相关过户、抵押手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