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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民初837号

张日灿与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张日灿;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602民初837号

原告:张日灿,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大道天洁紫荆花苑店铺12-1018、1028、1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63464187L。

负责人:陈福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被告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亮,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日灿与被告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高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7日,原告张日灿以被告保障了原告银行卡的取款自由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日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日灿承担。

审判员  桂月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艾带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