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602民初837号
原告:张日灿,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大道天洁紫荆花苑店铺12-1018、1028、1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63464187L。
负责人:陈福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被告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亮,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日灿与被告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高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7日,原告张日灿以被告保障了原告银行卡的取款自由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日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日灿承担。
审判员 桂月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艾带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