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朱海金,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朱学新,男,汉族,1951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哈布坎·乌勒丝坦,男,哈萨克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跳了汗·木萨,女,哈萨克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大乌辽提汗·哈依沙,男,哈萨克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加依娜尔古丽·吾西尔,女,哈萨克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金、朱学新与被执行人哈布坎·乌勒丝坦、跳了汗·木萨、大乌辽提汗·哈依沙、加依娜尔古丽·吾西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海金、朱学新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4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晓彦
审 判 员 张传永
审 判 员 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文杰
书 记 员 孙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