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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750号

王明杰与刘宝、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明杰;刘宝;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民初750号

原告:王明杰,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商丘市梁园区华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宝,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手机。

被告: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西路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小区门口北第五间门面,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3XF9NY3R。

法定代表人:张博帅,职务:经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被告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提前一次性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22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了被告刘宝位于商丘市××阳光城××楼××单元××室房屋××套,建筑面积为113.85平方米,总房款为55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刘宝支付首付款245000元,刘宝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因被告房屋是按揭付款方式,故原告按月支付银行按揭款,于2017年5月23日向刘宝支付22500元,于2018年5月21日转账5000元,于2018年9月5日转账5000元,于2018年10月12日转账5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转账2603.65元,于2018年12月4日转账支付给按揭贷款的银行3795.83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共计288899.48元,况且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上述中介公司拿到该房屋钥匙,并已合法实际占有居住至今,该房屋系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原告无过错。原告在还按揭贷款期间原告转给被告的房款,被告却逾期好几月不还该房屋的房贷,从原告还房贷的银行卡里取出据为己有,致按揭房贷的银行从开发商公账户里进行扣除该房贷2603.65元,为此,原告又补交给开发商该房贷2603.65元,开发商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又向按揭贷款的银行还房贷3795.83元。原告在还房贷期间想提前向银行一次性还款并要求被告配合,然而被告一直不配合。按照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对原业主刘宝是否有外欠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原告已实际合法占有近二年之久,虽然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依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诉。被告刘宝经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举证。

被告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通过本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属实,签合同当日2017年5月17日,原告缴纳定金1万元,于2019年5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刘宝支付了首付款245000元,原告当日居住至今。原、被告双方委托本公司进行房屋买卖事宜已经完成,本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任何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违约方刘宝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原告王明杰和被告刘宝通过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原告)王明杰购买甲方(被告)刘宝位于商丘市××阳光城××楼××单元××室房屋××套,建筑面积为113.85平方米,总房款为555000元;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无权属争议、无债务纠纷等其它,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双方付款方式为续甲方按揭贷款方式;在还款期间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提前还款;房产证满两年后甲方无条配合乙方办理过户及按揭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若乙方在还款期间银行卡丢失或有故障,甲方需无条件配合补卡;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违约金按合同成交价百分之二提升为合同成交价百分之四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10000元,于同年5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刘宝支付首付款245000元,刘宝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涉案房屋余款由原告续被告按揭贷款方式偿还,原告按月将银行按揭款如数支付到被告刘宝还贷的银行卡上用于归还按揭贷款,于2017年5月23日存入刘宝还贷银行卡22500元,于2018年5月21日转账5000元,于2018年9月5日转账5000元,于同年10月12日转账5000元。期间,被告从其还房贷的银行卡里取出原告支付的按揭房款挪作他用,致银行从开发商账户扣除房贷款2603.65元,为此,2018年10月15日原告又补交给开发商该房贷2603.65元。2018年12月4日原告又直接向银行还房贷3795.83元。上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共计288899.48元。同时查明,被告刘宝因欠他人借款,涉案房屋于2018年8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查封。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拿到该房屋钥匙,并已合法实际占有居住至今。原告在还房贷期间欲提前向银行一次性还款并办理产权过户,被告一直不配合,双方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刘宝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将原告通过其账户支付的房贷款挪作他用,被告刘宝因欠他人借款造成涉案房屋被本院查封,被告刘宝拒不配合原告一次性还清房贷款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成交价百分之四十过高,本院酌定百分之三十,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66500元(555000元×30%)。原、被告进行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事宜已经完成,且被告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商丘市八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辩称不应承担本案任何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明杰和被告刘宝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刘宝配合原告王明杰提前一次性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并协助原告王明杰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三、被告刘宝赔偿原告王明杰违约金166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王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463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900元,由被告刘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朝帅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