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
被执行人:邓为平,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邓为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浙10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18)浙108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浙1082执2137号,本案属重复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属重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1082执2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多见
审 判 员 毛锦壮
审 判 员 俞高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代
书记员 尤宣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