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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执282号

张建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张建荣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执282号被执行人张建荣,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张建荣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2017)云0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建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荣现在服刑,未能查到刑事裁判生效时其个人名下合法所有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03执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飞执行员 赵德成执行员 蒋云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