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执282号被执行人张建荣,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张建荣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2017)云0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建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荣现在服刑,未能查到刑事裁判生效时其个人名下合法所有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03执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飞执行员 赵德成执行员 蒋云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