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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5257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石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5257号

原告:黄某某,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某,住石家庄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石某名下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户1116.54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