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5257号
原告:黄某某,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某,住石家庄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石某名下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户1116.54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