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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4824号

曹全伟与陈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0-2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全伟;陈开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4824号

原告:曹全伟,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开福,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原告曹全伟与被告陈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全伟撤回对被告陈开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景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