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4824号
原告:曹全伟,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开福,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原告曹全伟与被告陈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全伟撤回对被告陈开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景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