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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3民初1240号

闫晓莉与吴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晓莉;吴井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1240号

原告:闫晓莉,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吴井金,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闫晓莉与被告吴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闫晓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晓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明光

审 判 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刘 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武艳波

书记员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