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1240号
原告:闫晓莉,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吴井金,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闫晓莉与被告吴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闫晓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晓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明光
审 判 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刘 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武艳波
书记员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