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虎,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0667030G(1-1)。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虎与被执行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皖0304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558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6月5日通过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2019年6月6日,申请人张小虎向本院申请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2019年6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申请人已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申请人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尹振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