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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恢65号之五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昌平、席海霞、安徽蓬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勃、孙发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蓬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勃;孙发芝;张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恢6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安徽蓬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

被执行人:张昌勃,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孙发芝,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张昌平,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受理执行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昌平、席海霞、安徽蓬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勃、孙发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昌平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路房屋(房产证号:合庐字第××号)。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