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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民初13581号

郑红艳与山东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继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红艳;山东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继轩;刘君颜;居龙森;汤凤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1民初13581号

原告:郑红艳,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济宁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越河辖区来鹤小区8号楼由西向东第七户一二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陆继轩,经理。

被告:陆继轩,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刘君颜,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居龙森,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汤凤娇,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郑红艳与被山东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继轩、刘君颜、居龙森、汤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红艳负担。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