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1民初13581号
原告:郑红艳,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济宁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越河辖区来鹤小区8号楼由西向东第七户一二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陆继轩,经理。
被告:陆继轩,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刘君颜,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告:居龙森,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汤凤娇,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郑红艳与被山东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继轩、刘君颜、居龙森、汤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红艳负担。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