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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3702号

冼枝文与杨慧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1-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冼枝文;杨慧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3702号

原告:冼枝文,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杨慧娴,女,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冼枝文与被告杨慧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枝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慧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冼枝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000元、违约金3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40元,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6日利息为33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当场签写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止,每月利息为240元,若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按借款本金的30%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冼枝文对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借据》一份。被告杨慧娴没有应诉、出庭答辩,也没有证据提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26日,被告杨慧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冼枝文借款12000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利息按每月240元计付,双方还约定若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原告称上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冼枝文与被告杨慧娴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分析如下:关于借款数额的问题。原告举证的《借据》,证明了双方有借款发生的事实,《借据》有被告杨慧娴的签名及按捺指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亦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被告借款12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问题。双方于《借据》中已明确约定利息按每月240计付,折算月利率为2%,现原告主张被告从2018年1月26起按每月240元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3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一并主张的利息与违约金超出了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予以调整为从2018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予以驳回。被告杨慧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但不影响本案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慧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12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从2018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冼枝文;

二、驳回原告冼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冼枝文负担26元,被告杨慧娴负担1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文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