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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初426号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开泰医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宜宾开泰医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6号

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潘祖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林,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开泰医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永通路**v>

法定代表人:王天成。 原告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诉宜宾开泰医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开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众望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宜宾开泰公司支付其技术服务费3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签订了《环境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宜宾开泰公司委托原告众望公司对长宁县长江医院综合项目环境影响进行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技术服务费共计5万元,而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尚余3.5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同的性质应该由合同的内容确定而非合同名称,虽然案涉合同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是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是由原告众望公司提供符合行政审批要求的评价报告为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本案发生争议的合同明显不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订立的,而是为了获得行政审批需要订立,不符合法律对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且从原被告发生争议的内容来看也不涉及到具体技术方案的审查,因此本案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且案件争议标的额为35000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在《环境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实际签订的地点,因此双方对于管辖的选择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履行”,本案原告众望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四川,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尹新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