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2918号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青和,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韩海洋,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马绮,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青和、韩海洋、马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8.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爱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