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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723执179号之一

谭杰与吐尔巴衣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谭杰;吐尔巴衣尔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723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谭杰,男,汉族,系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居民。 被执行人吐尔巴衣尔,身份证,×××,88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人民法院(2019)新2723执17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6月07日向被执行人吐尔巴衣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吐尔巴衣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吐尔巴衣尔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丰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