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9019号
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牧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钊,执行董事。
被告:王伟钊,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牧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伟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阮广斌
审 判 员 金 渊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