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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执1403号

杨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403号

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杨波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波在金融机构存款15105.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