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403号
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杨波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波在金融机构存款15105.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