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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2029号

佛山市南海区新艺贸易有限公司与杨灿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新艺贸易有限公司;杨灿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5民初2202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黎边村路西地段大楼首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0997W。

法定代表人:周翊洪,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銮,女,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杨灿鸿,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灿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512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商业合作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15日签订购销协议以来,原告按时供应材料给被告。被告收货签收后,双方对数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由2016年7月至今累计达512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货款51250元应予偿还。原告请求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杨灿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新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250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炎

人民陪审员  李结梅

人民陪审员  李影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东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