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483执1351号

李新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6-05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9)浙0483执1351号被罚款人:李新发。本院在执行××人桐乡市洲泉奇佳皮革商行与被执行人李新发(2019)浙0483执13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新发罚款1000元,限在2019年6月1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