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3146号
原告:齐瑞,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济南市槐荫区任家庄203号。
被告:聂凯凯,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齐瑞与被告聂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齐瑞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瑞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齐瑞负担。
审判员 许小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