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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3146号

齐瑞与聂凯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瑞;聂凯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3146号

原告:齐瑞,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济南市槐荫区任家庄203号。

被告:聂凯凯,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告齐瑞与被告聂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齐瑞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瑞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齐瑞负担。

审判员  许小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