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8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徐应元,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黄志基,律师
被执行人:晏明广,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迎安镇何家村河坎上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应元与晏明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8)桂06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400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在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勇
审 判 员 吴祖环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治国
书 记 员 王国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