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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5执2245号

曹昌金、刘晓月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曹昌金;刘晓月;周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25执2245号

申请人:曹昌金,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刘晓月,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周玉凤,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申请人曹昌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月、周玉凤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昌金主动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525执2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宝童

审判员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二0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