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6执异25号复议
申请人: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附****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8812404J。
法定代表人:杨水平。
被
申请人:敖德明,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敖德明与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渝0236执保393号裁定。后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1、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恶意的,不拖欠其工程款;2、法院保全申请人120万元财产,实质冻结其全部账号,包括贷款账户。3、法院超标的冻结。本院审查认为,对于复议申请人认为本院保全其账户存在错误,本院的保全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只进行形式审查,保全的目的是便于将来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复议人也称与对方有承包关系,是否欠账是属于本诉中实质审查的问题,由审判庭审理后做出判决,而不是诉前财产保全审查的内容,本案不作评判。被申请人要求冻结其120万元存款,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冻结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账户1114390.28元,而实际冻结金额为12.97元。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冻结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1200000元,而实际冻结金额为85609.72元。现两个账户冻结金额并未超过120万元,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且两账号均系被申请人提供。经审查权利人其保全合法。复议申请人未提供足额、有效的其他担保物,所以对其要求解除其账户的冻结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敖德明申请保全,本院实施的保全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复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彼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朱文安
审 判 员 吴遵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彬
书 记 员 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