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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特3号

侯世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侯世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5民特3号申请人侯世博,男,汉族,2010年3月1日生,住郸城县。监护人钱秀英,女,汉族,1957年9月19日生,住郸城县。申请人侯世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侯世博诉称,申请人侯世博与被申请人焦孟丽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侯吉利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焦孟丽于2015年外出,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焦孟丽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焦孟丽,女,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行政村××村××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侯世博的母亲。监护人钱秀英系侯世博的奶奶。侯世博的父亲侯吉利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焦孟丽于2015年外出,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郸城县石槽镇石槽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郸城县公安局石槽派出所均出具了相应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失踪两年以上。申请人侯世博申请宣告焦孟丽失踪后,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焦孟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焦孟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焦孟丽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已失踪两年以上,公告期满后,其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侯世博作为被申请人焦孟丽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焦孟丽失踪。指定钱秀英为失踪人焦孟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绍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