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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4233号之一

4233常渝艳与吴南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渝艳;吴南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233号之一

原告:常渝艳,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南几,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常渝艳与被告吴南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常渝艳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渝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渝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常渝艳负担。

审 判 长  包宇红

审 判 员  葛宏锴

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