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233号之一
原告:常渝艳,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南几,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常渝艳与被告吴南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常渝艳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渝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常渝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常渝艳负担。
审 判 长 包宇红
审 判 员 葛宏锴
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