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6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沈斐,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滨江大道江苑小区。
被执行人:湖北凯蒂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桥北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爱民,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庙滩镇财神庙村1组。
被执行人:张静华,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枣阳市新市镇熊岗村5组。本院在恢复执行沈斐与湖北凯蒂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黄爱民、张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凯蒂珂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黄爱民、张静华未履行(2017)鄂06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在原执行程序中已对被执行人张静华名下位于襄阳市鱼梁洲XXXXX的两套房屋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沈斐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拍卖上述两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静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鱼梁洲XXXXX房屋两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国强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李 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