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负责人:张东。
被执行人:刘鼎文,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鼎文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刘鼎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鼎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鼎文名下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5.16万元,截止2019年6月3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16万元。被执行人刘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刘鼎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鼎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