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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1执22号

牙森江·外力与托克逊县天源煤业有限公司、陈联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牙森江·外力;托克逊县天源煤业有限公司;陈联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牙森江·外力,男,维吾尔族。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天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托克逊县。

法定代表人:陈联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联民,男,汉族。本院受理执行的牙森江·外力与托克逊县天源煤业有限公司、陈联民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系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因执行标的额(25000元)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托劳人仲字(2018)12号裁决书指定由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路

审判员 付劲松

审判员 南 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