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牙森江·外力,男,维吾尔族。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天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托克逊县。
法定代表人:陈联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联民,男,汉族。本院受理执行的牙森江·外力与托克逊县天源煤业有限公司、陈联民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系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因执行标的额(25000元)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托劳人仲字(2018)12号裁决书指定由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路
审判员 付劲松
审判员 南 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