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3执1074号

郑重、杨白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重;杨白宇;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郑重。

申请执行人:杨白宇。

被执行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在执行杨白宇、郑重与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76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8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牟敦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