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124民初3300号
原告:庐江县长江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经营者:左克祥,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庐江县长江建材门市部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庐江县长江建材门市部的经营者左克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长江建材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4870元并承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钢材、五金等建筑材料。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计34870元,并由其材料员吴建东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庐江县长江建材门市部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据、发票收据及本院(2018)皖0124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其货款34870元以及吴建东系被告驻案涉工地材料采购员的事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1月起,原告即多次向被告承建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碧桂园小区工程工地供应钢材、五金等建筑材料。2017年7月18日,被告案涉工程项目部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确认收到原告总金额为151200元的发票14张,并加盖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专用章”。2018年1月25日,被告驻碧桂园小区工地材料采购员吴建东亦以收据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确认收到原告未付款收据计3487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案涉34870元货款欠据,虽系吴建东出具,但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吴建东系被告驻案涉工地材料采购员,且原告所提交的收据中亦加盖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专用章”,故本院认定被告系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应对所欠原告上述货款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据时,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随时主张债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87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庐江县长江建材门市部货款34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路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桑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