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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81执778号

邓才贵、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才贵;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81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邓才贵,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环江县。

被执行人: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万尾京岛旅游度假区103-1#地块(金滩民族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才贵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6民终300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457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92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在东兴市万尾开发区有x地块,本院已拍卖、变卖并将款项作出分配;另查明,被执行在东兴市万尾开发区还有多处土地或房产,其中x#地块已抵押给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梭信用社2400万元;x地块上建有“金滩华府”项目,但绝大部分已抵押;x地块已被另案当事人诉讼保全。上述房地产均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查封,但目前均暂不宜处置。同时,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理财产品、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勇

审 判 员  林新宇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治国

书 记 员  韦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