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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3执1157号

范宝山与关龙章、黄士秋、吴云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宝山;关龙章;黄士秋;吴文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8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范宝山,男,1974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关龙章,男,1965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黄士秋,男,1961年1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吴文焕,男,1956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范宝山与被执行人关龙章、黄士秋、吴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78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面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士秋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关龙章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关龙章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四、将被执行人关龙章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五、将被执行人关龙章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

六、将被执行人吴云焕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源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